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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盛高等學歷繼續教育

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有關章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在校學生學歷學籍管理,包括入學資格審查、在籍註冊、學習成績管理🚵🏼‍♂️、學籍變動、畢業資格審查等💆🏻。

 第三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的學籍主管部門為繼續教育杏盛。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凡經國家成人高校招生入學考試正式錄取的新生👩🏽‍🏫,憑本校錄取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在規定時間內到杏盛辦理入學相關手續🤵🏼‍♂️。因故不能按期繳費和辦理入學相關手續者可委托他人代辦✉️,或持相關證明在報到日期前到杏盛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的三個月內,由杏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審。復查合格者予以註冊🧷,正式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杏盛根據情節予以處理,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凡屬營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任何時候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條  凡錄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者,開學一個月內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杏盛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應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費和學籍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因故不能按時繳費註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在開學四周內未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課程考核和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含畢業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匯總單,並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考試課程學期總評成績由考勤、平時成績👌、期末考試成績按一定比例進行評定🤸‍♀️。課程學期總成績的評定在期末考試及格的前提下,出勤率占20%🧘🏽‍♂️,平時成績占20%,期末考試成績占60%🧚🏿。評定比例也可以由任課老師酌情修改🚵🏼。課程考核如采用百分製記分🌮,60分以上(含60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考查課程成績,可采用合格🤽🏽‍♀️、不合格記分製🪠。

 第十條 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疑義,可在該課程成績公布後兩個月內向繼續教育杏盛教務部門書面提出申請復核🎡,逾期不再受理成績復查。

 第十一條 課程考核不通過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以卷面實際成績記分,不計平時成績。

 第十二條 學生因生育、生病、因公出差和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參加考試,必須帶好相關證明🕯,一般應考前到杏盛教務部辦理緩考手續👱🏼‍♂️。經批準後,可參加該課程的補考,課程成績記分與參加正常考試相同𓀊。緩考考試不及格,不再安排補考🌐,學生須申請重修課程。

 第十三條 未辦理緩考手續而擅自不參加考試者🌇,按缺考論處👨🏻‍🚀,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缺考者如需參加補考,須向杏盛教務部門提出申請,批準後,可參加該課程的補考。補考成績以卷面實際成績記分,不計平時成績🪵。

 第十四條 凡考試違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取消補考資格,同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該課程必須重修。

 第十五條 學生補考仍不及格的,須申請課程重修。

 第十六條 申請重修的學生,須在開學四周內到教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根據情況跟班重修。

 第十七條 重修課程學習與其他課程學習時間沖突時🦢,可申請重修課程免聽。申請免聽課程的學生必須由本人在開學四周內到教務部門辦理手續,經杏盛審核同意後,準予免聽。重修課程考試與其他課程考試時間沖突時🏌🏻‍♀️🚆,可申請重修課程緩考🥽。

 第十八條 學生對課程成績不滿意的🌨,可申請重修,其考試成績按最高分記載。

 第十九條 學生在課程學習中無故缺課數超過教學計劃規定數的三分之一時,取消該課程的考核資格🍯,該課程通過重修獲得成績🔤。但學生如因生育、生病、因公出差或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參加學習的(需提供相關證明)🏋🏻‍♀️,事前或事後(兩周內)向任課教師或班主任遞交書面請假,獲得批準的不屬於“無故缺課”。因故缺課的課程內容學生應當自學👩🏿‍🍳。因故缺課較多的學生👨🏿,任課教師在平時成績中扣除一定的成績🍢😚。

 第二十條 學生申請重修課程,按杏盛相關規定收費🪲🛄。


第四章 課程免修

 第二十二條 學生通過其它學習途徑🙇🏿,已經掌握教學計劃內某門應當修讀的課程,可以在開課學期申請免修🚣🏽‍♂️。

 第二十三條 免修條件

 (1)凡參加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取得單科合格證書者,可申請免修同層次(及以下)、同學分(及以下)的相同課程👴🏼。單科合格證有效期五年;

 (2)凡英語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及以上等級考試或取得全國公共英語三級(PETS3)合格證書,可以申請免修大學基礎英語課程,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3凡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以上證書(五年內有效)者👈🏻,可以免修“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4)凡在普通高等院校或同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修讀相同層次、相同學分的相同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者,可申請免修✂️;

 (5)已取得由國家、行業或上海市權威機構頒發的職業🟧、技能類非學歷證書者🪕,可申請相關課程的免修🆚,證書有效期為五年📟,相關課程需經任課教師審核認定,報繼續教育杏盛批準同意👨🏿‍⚖️。

 (6)申請免修課程門數原則上不超過教學計劃所規定課程總門數的三分之一。畢業論文和實踐性課程不能免修。免修者不減免學費。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免修手續由學生本人向學習站點提出,填寫“免修申請單”😽,交驗有關證件(交復印件留存),經審核批準後𓀒,由繼續教育杏盛教務部門填寫“準予免考通知單”轉交任課老師(或學習站點)🤹🏽‍♀️,考試結束時以此單作為免修依據。申請免修應在開學後第三周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 學生學過某門課程,但不符合免修條件,可以申請“免聽”🚥。學生本人應在開學第二周內向任課老師提出“免聽申請”,交驗有關證件,並填寫“免聽申請單”,由任課教師對學生進行審核批準👼🏼。免聽學生必須完成任課教師布置的作業🐊,接受任課教師的檢查🌀,並參加該課程的考試。


第五章 學製與學習年限

 第二十六條 各專業的標準修業年限(學製)以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準。高中起點專科(高起專)學製三年🖍✋🏿。在校學習最長年限為5年💁🏿‍♂️,應征入伍學生,學習年限不計服役期。


第六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七條 學生入學後,因特殊原因要求轉學者(如患病📯、單位搬遷或本人調動工作等),由學生向杏盛(學習站點)提出書面申請🪨,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杏盛和接收學校同意🚴🏻‍♀️,報上海市教委批準👩🏻‍🚒,方可予以轉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入學後,原則上不受理轉專業要求#️⃣,因特殊情況要求轉專業者,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出具相關證明,經杏盛同意,報上海市教委審核批準,方可予以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必須按新專業的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修讀,以前所修課程如符合轉入專業課程設置和教學要求的👉🏼,可申請免修。對轉入專業已經開過的課程必須進行補修,繳納相應費用🤶🏿。必要時可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九條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學生或畢業年級的學生不得轉學🚵🏻、轉專業;符合轉專業、轉學條件的學生,一般應在每學期結束前兩周或開學後兩周內到杏盛辦理👌。轉學💆🏼🎻、轉專業後按轉入專業和杏盛規定收費👨🏻‍🦼‍➡️。


第七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因病或因公出差等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可申請休學,分階段完成學業。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1)因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2)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無須註冊🛌🏽🧜🏽‍♀️,不享受在校註冊生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於學期結束前兩周或開學後四周內,憑有關證明到院教務部門辦理復學手續𓀕,經批準後,可復學註冊。復學學生一般編入該專業下一年級班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級沒有招生🍯,則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三十四條 復學後各項規章製度及各類費用收費標準按新編入年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在杏盛規定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者🏄🏻‍♂️;

 (2)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3)經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4)本人申請退學者;

 (5)復學時無後續專業又不願轉專業者;

 (6)在規定時間內不繳學費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7)無故曠課、缺考嚴重,多次教育勸告無效者;

 (8)按杏盛其它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三十六條 學生退學需到杏盛教務部門辦理退學手續,經批準後予以退學🤾🏽‍♀️。退學學生退費按照杏盛學生退費有關規定執行。達到退學條件而不主動辦理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退學學生🧘‍♀️,凡未按規定及時辦理退學手續以及因其它原因自動退學者📑👌🏻,一律不發肄業證書。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在校學習期間德、智、體全面發展,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杏盛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稱號並頒發證書和獎品。“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每學年評選一次👨🏿‍🦲,評優人員比例不超5%

 第三十九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處分通知學生本人。


第九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四十條 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學完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畢業環節),考試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發給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修完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所獲得的學分數達到或超過規定總學分數的85%,或僅有畢業論文(設計)不及格者, 可申請獲得學校結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修完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所獲得的學分數低於規定總學分數的85%🍸,如果在校學習時間達一年以上 (包括一年)🧑🏼‍⚖️,可申請獲得學校肄業證書。如果未學滿一學年,則發放學習證明。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規定學製結束時仍有一門以上課程(包括畢業環節)不及格或未修讀完所有課程,屬於非正常畢業生❌。非正常畢業生可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繼續返校修讀☀️。延長期內按學校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 非正常畢業生在延長期內修讀完所有課程(包括畢業環節)🧝‍♂️,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發給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畢業時間為發證日期。

 第四十五條 學生畢業時必須付清所有應繳費用,按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借用物品遺失者按規定賠償🤿。

 第四十六條 畢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證明,但不予補辦畢業證書。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有關學籍管理未盡事宜,除學校另有規定外🙅🏼‍♂️,參照國家有關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3年起入學(取得學籍)的學生開始執行,由杏盛繼續教育杏盛負責解釋🍐。


杏盛繼續教育杏盛

                                                                二○二二年三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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